东莞法律援助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4/03/19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