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律援助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4/04/06
1、假冒一定的身份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常常以变造、伪造、复制等手段取得相关证件,然后假冒国有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董事、业务科长、销售员等身份进行诈骗。县中运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运公司原煤1839吨,价值31.6万元。 2、欺骗与腐蚀利诱并用,骗取货物。犯罪嫌疑人利用某些业务人员工作浮夸,不察实情等弱点,在宾馆、酒店内请吃请喝骗签合同。 3、做出准备履约的姿态,骗出货物后不付款,采取推、拖、躲等手段制造“经济合同纠纷”的假相,掩盖诈骗的实质。 4、被骗一方急功近利,有渎职行为。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对方是否具备有法人资格,有无履约能力,诚信程度等方面进行缜密的考察,确信无疑后,方可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