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维权律师网
联系方式
  • 东莞法律援助网  张必委大律师
  • 手机:13926863316
  • Q Q:423320609
  • 执业证号:19100110154069
  • 执业机构: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三期三号楼17层
  • 执业理念:专业、高效、诚信、勤勉在法律之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企业文化

执业理念:
专业、高效、诚信、勤勉、

在法律之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我们的专注: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公司股权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合同纠纷

几种特种买卖合同

东莞法律援助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4/03/19

(一)分期付款买卖
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样品买卖
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三)试用买卖
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四)拍卖
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相关文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录

版权所有东莞法律援助网 粤ICP备184231-1号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三期三号楼17层

手机:13926863316   Q  Q:423320609 网址:www.dg12348.com

东莞律师网,东莞法律援助律师               网站优化QQ:114309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