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维权律师网
联系方式
  • 东莞法律援助网  张必委大律师
  • 手机:13926863316
  • Q Q:423320609
  • 执业证号:19100110154069
  • 执业机构: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三期三号楼17层
  • 执业理念:专业、高效、诚信、勤勉在法律之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企业文化

执业理念:
专业、高效、诚信、勤勉、

在法律之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我们的专注: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公司股权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东莞法律援助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4/04/03

  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发生工伤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主张加班费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文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录

版权所有东莞法律援助网 粤ICP备184231-1号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三期三号楼17层

手机:13926863316   Q  Q:423320609 网址:www.dg12348.com

东莞律师网,东莞法律援助律师               网站优化QQ:114309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