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期计算
(1)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的,每年休假7天;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二)职工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2、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3、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4、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不享受休假待遇。
5、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规定。
6、工作人员和职工的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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