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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东莞法律援助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4/03/20

我国宪法原则性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二)禁止换亲、转亲。换亲、转亲是指以女换媳。两家对换的叫换亲,两家以上互换的转亲。有的父母以女儿换取儿媳,有的男子以姐妹换取妻子。因为这种硬性婚配,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这种婚姻应视为无效婚姻。
   
(三)禁止抱养童养媳,童养媳,就是年龄很小的女孩子由父母或其他人决定嫁给某个男人,并从此在男子家里吃住、干活,成为家庭之一员。待其成年后,不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有时会有小女婿的现象。
   
(四)禁止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妇女再婚。由于传统的封建思想或私心杂念,有的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特别干涉母亲再嫁。如果子女因此而拒绝继续赡养扶助父母甚至虐待和遗弃老人,或非议已达到诽谤程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五)对暴力干涉婚姻自主的人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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