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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网独家解析单独二胎新政策2014

东莞法律援助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4/08/15

国家卫生计生委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情况及2014年工作重点。媒体从会上获悉,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实施启动“单独两孩”的重大决策以来,目前已有9个省区市在卫生计生委通过备案程序,其中浙江、安徽、江西3个省份率先“试水”,已经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要求各省人民政府制订“单独两孩”实施方案后要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姚宏文昨天在发布会上介绍,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实施启动“单独两孩”的重大决策以来,一些省人民政府陆续向国家卫计委报来了备案材料。国家卫生计生委也专门成立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备案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审核了各地的备案材料。  姚宏文表示,目前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上海、江苏等9个省区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比较充分,同意其报备意见。浙江、安徽、江西3个省份已经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媒体了解到,伴随着3省份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3省区内各相关地区也分别针对政策落地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工作。去年11月,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在浙江省率先试水“单独两孩”新政。在执行中为方便百姓办理手续,相关部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日期划分了分界线,同时对拟近期再生育的对象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安徽蚌埠,为方便单独夫妇尽快拿到《生育证》,也进一步简化了办证程序。将原定40个工作日才能办理成功的《生育证》办理时间进一步缩短。对此,姚宏文表示,今年国家卫计委重点工作中,除积极推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外,还将围绕解决群众“办证难”、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启动婚育证明电子化试点等相关计生工作开展一系列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0、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1、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2、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4年单独生二胎的条件:  
一、单独二胎不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者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在解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时表示,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二、夫妇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在全国普遍实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  
三、首胎为双胞胎的家庭无资格再生二胎  “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此次的新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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