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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网指出: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标准

东莞法律援助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4/04/06

1.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及时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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