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律援助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4/04/03
《婚姻法》规定,男方在以下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这些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 作为丈夫,在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 但是,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