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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

东莞法律援助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4/04/23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ë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言。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
  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不同。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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